(2022)粤2072民初1149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1492

邹清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铜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超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陈虞超、邹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1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超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铜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205.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5205.7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虞超对被告佛山市超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铜鼎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46元,合计445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铜鼎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佛山市超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陈虞超负担。原告中山市铜鼎电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44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佛山市超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陈虞超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44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被告邹清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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