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70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1704号
李洪:
原告杨艳强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钰杨灯饰厂、李洪、杨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1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洪、杨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艳强支付货款49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05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艳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元(已由原告杨艳强预交),由原告杨艳强负担50元,被告李洪、杨俐负担976元。原告杨艳强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李洪、杨俐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7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11元(该款原告杨艳强已预交),由被告李洪、杨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艳强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