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71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1718号
陆冠华:
原告江门市龙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四平、陆冠华、刘功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1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龙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1元,减半收取10275.5元(原告江门市龙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龙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龙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75.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