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257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2575号
何浩轩: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广与被告何浩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粤2072民初12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0743.02元给原告黄文广;
二、被告何浩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850.08元给原告黄文广;
三、驳回原告黄文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已由原告黄文广预交),由原告黄文广负担11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07元,被告何浩轩负担10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何浩轩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黄文广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