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437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4370

段威、彭威: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希莲制衣厂与被告段威、陈宜峰、彭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4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威、陈宜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希莲制衣厂支付货款6190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90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彭威在认缴出资15万元范围内对案外人中山市莱衣纺服饰有限公司在(2021)粤2072民初22845号案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希莲制衣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615元,合计13605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希莲制衣厂已预付),由被告段威、陈宜峰、彭威负担。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希莲制衣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1360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段威、陈宜峰、彭威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1360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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