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546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5461

李建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与被告李建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5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建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989.49元、手续费449.52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23日利息为2570.27元,自2021年12月24日起以本金29989.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建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负担75元,被告李建清负担67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建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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