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555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5558号
古波: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鑫亿莱五金塑胶制品厂与被告古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5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古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鑫亿莱五金塑胶制品厂支付货款66000元及利息198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鑫亿莱五金塑胶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鑫亿莱五金塑胶制品厂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鑫亿莱五金塑胶制品厂负担154元,被告古波负担1518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鑫亿莱五金塑胶制品厂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古波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