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588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5888号
曾纪安:
原告吴敏与被告曾纪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5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曾纪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敏支付货款184313.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4313.7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吴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0元(已由原告吴敏预交),由被告曾纪安负担。原告吴敏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曾纪安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1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曾纪安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