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616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6168号
莫学金:
原告梁天雄与被告莫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6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莫学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天雄支付货款1394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947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元(已由原告梁天雄预交),由被告莫学金负担并直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原告梁天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