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652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6521号
林妹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与被告林妹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65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22)粤2072民初16521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4行至第9行中“案件受理费1359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18598元(已由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预交),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3598元由被告林妹子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支付”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59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18598元(已由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预交),由被告林妹子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