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656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2072民初16567

周松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周松隆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2072民初16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松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9857.58元及利息(计算至2022710日为18047.06元,20227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周松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赔偿律师费损14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已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47元,被告周松隆负担1783元,被告周松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