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664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6642

徐宝富: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徐宝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6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宝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59866.96元、分期手续费4932.05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7月5日利息为15360.84元,自2022年7月6日起以本金59866.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宝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赔偿律师费损失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计922元(已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由被告徐宝富负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徐宝富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2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徐宝富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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