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714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2072民初17141

王俊毅: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王俊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2072民初17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俊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刚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已由原告李刚预交),由被告王俊毅负担6100元,被告王俊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李刚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三年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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