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714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7141号
王俊毅: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王俊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粤2072民初17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俊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刚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已由原告李刚预交),由被告王俊毅负担6100元,被告王俊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李刚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