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16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166号
张哲红:
本院受理原告姚欢欢与被告张哲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9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哲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姚欢欢支付货款7144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1445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姚欢欢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2元(该款原告姚欢欢已预交),由被告张哲红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姚欢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