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23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239

中山市正驱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衡盛灯饰配件厂与被告中山市正驱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粤2072民初1923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正驱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衡盛灯饰配件厂支付货款6093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93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29元,合计129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衡盛灯饰配件厂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正驱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衡盛灯饰配件厂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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