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670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粤2072民初670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周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肖华兵与被告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海龙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6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肖华兵给付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肖华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肖华兵负担95元,由被告周海龙负担13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二三年三月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