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344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粤2072民初1344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邝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黄权与被告邝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邝国俊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3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邝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权给付50000元及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利息为148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邝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权给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元,诉讼保全费874元,保险费500元,合计3308元,由原告黄权负担1060元,由被告邝国俊负担224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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