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53号

胡益明:

本院受理原告詹象平与被告胡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5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79214元及借期内利息1980元(以79214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按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为198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90元(以79214为基数,自2022年7月9日起至借款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10月9日为990元);

三、被告负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87184元。

(2023)粤2072民初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胡益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5日15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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