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黄少英、黄钜堂、中山市小榄镇宏骏塑料纸类包装印刷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嘉隆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少英、黄钜堂、中山市小榄镇宏骏塑料纸类包装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粤2072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宏骏塑料纸类包装印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嘉隆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382.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宏骏塑料纸类包装印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黄钜堂和黄少英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连带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嘉隆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元,由原告负担13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362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迳付362元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