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原少权、谭丽瑜、黄焯添、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原少权、谭丽瑜、黄焯添、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7704950.34元、律师费214920元,合计7919870.34元;
  二、被告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于上述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08000元和违约金1540990元,合计1648990元;
  三、被告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于上述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5000元;
  四、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前三项债权对被告原少权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位于中山市东升镇银信花园3幢5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0901972号,房产证号:0212072400;2.位于中山市东升镇银信花园5幢1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0901975号,房产证号:0212072408;3.位于中山市东升镇银信花园5幢2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0901977号,房产证号:0212072411;4.位于中山市东升镇银信花园5幢4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0901976号,房产证号:0212072410;5. 位于中山市东升镇银信花园5幢5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0901978号,房产证号:0212072412;6.位于中山市东升镇银信花园6幢1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0901970号,房产证号:0212072393;7.位于中山市东升镇银信花园6幢2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0901969号,房产证号:0212072390;8.位于中山市东升镇银信花园6幢4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0901968号,房产证号:0212072384;9.位于中山市东升镇银信花园6幢5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0901967号,房产证号:0212072381];
  五、被告原少权、谭丽瑜、黄焯添和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54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79054元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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