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167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中山市威兰克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泽洪诉被告中山市威兰克电器有限公司、潘富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6167号。因被告中山市威兰克电器有限公司已停业,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医疗费300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100*20天),误工费13836元【建筑安装业年收入63129元/365*(20+60天)】,残疾赔偿金126810元(30192.9*20*21%),被抚养人生活费7760元(女儿、儿子:22171.9*10%*2/2+22171.9*10%*5/2,父、母:14041元:22171.9*10%*10/3+22171.9*10%*9/3,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共计:205952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9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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