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49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吴庆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吴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26503.34元及利息(利息包括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截至2016年5月1日,共欠利息20102.32元);
  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抵押物[他项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215013081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0501536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5054083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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