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21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郭艳平、刘丽珍、高旭、何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艳平、刘丽珍、张小林、周琼辉、高旭、何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郭艳平、刘丽珍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35522.44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至款项还清之日[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逾期罚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暂计至2016年6月16日,上前我行利息(含正常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及复利13007.4元,本息合计48529.84元];
  2、被告郭艳平、刘丽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3、被告张小林、周琼辉、高旭、何勇对被告郭艳平、刘丽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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