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46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何沛: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沛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何沛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余额7040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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