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1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317号
江门市任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汪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承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任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汪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1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19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47.07元(以61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9月2日);
二、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暂计人民币:61947.07元。
(2023)粤2072民初1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江门市任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汪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1日15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