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2072民初102

莫雪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诚旺塑料制品加工店与被告莫雪萍、鲁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9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229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114日止);

二、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023)2072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莫雪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531日上午8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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