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75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梁棉生、凌坚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永友五金电器商店诉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棉生、凌坚梅、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梁棉生、凌坚梅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连带支付货款134591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下午15时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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