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21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豪益沥青砼拌和场诉被告陈晚和、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付清欠原告的工程款113600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36006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729316元);2.被告一、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6日下午15时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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