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44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中山市三角镇金意达五金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卢立强诉被告中山市三角镇金意达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三角镇金意达五金制品厂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5890.28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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