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487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杨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饶俊诉被告杨建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杨建峰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厂房押金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21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