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66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中山市邦琳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湘泰五金加工店诉被告中山市亿居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邦琳电器有限公司 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邦琳电器有限公司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加工款4290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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