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74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铭科诉被告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16019.02元,自违约次日起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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