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78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广州市静莹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新汉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静莹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市静莹鞋材有限公司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拖欠的货款57000元,并以57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14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57000元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21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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