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64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1


青岛欧派晟大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永洪、李妙鸣诉被告青岛欧派晟大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欧派晟大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欧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青岛欧派晟大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2016年8月1日起至交还承租厂房之日止的租金,其中计至2016年10月30日为人民币9万元,另支付违约金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6日下午15时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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