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64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1


中山百联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鑫海玻璃工艺厂诉被告中山百联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赵长安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百联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中山百联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款34100.5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赵长安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21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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