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887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8873号
蓝顺华、方两到、刘雪真:
原告中山市本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蓝顺华、方两到、刘雪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8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蓝顺华、方两到、刘雪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本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099.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099.79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本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范围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52元,合计1332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本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本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9元,由被告蓝顺华、方两到、刘雪真负担1223元并直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原告中山市本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