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11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9110号
黄炜杰:
原告吕美量与被告黄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9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炜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吕美量归还借款23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炜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吕美量支付律师费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该款原告吕美量已预交),由被告黄炜杰负担并直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原告吕美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