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83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20834号

中山市古镇柯奈灯饰门市部、许庆生:

原告中山市古镇创旺五金加工厂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柯奈灯饰门市部、许庆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古镇柯奈灯饰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古镇创旺五金加工厂支付货款241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129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许庆生对被告中山市古镇柯奈灯饰门市部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创旺五金加工厂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40元,合计94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古镇创旺五金加工厂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创旺五金加工厂负担230元,被告中山市古镇柯奈灯饰门市部、许庆生负担712并直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原告中山市古镇创旺五金加工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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