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727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7279号

 

佛山皖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科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皖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7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皖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科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94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394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科云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佛山皖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科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