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1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18号

武艺纯: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海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艺纯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207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艺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海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20124元及违约金(以2201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艺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海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海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2元,减半收取3146元(已由原告海德公司预交),由被告武艺纯负担。原告中山海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4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武艺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14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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