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4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43号

中山铭宝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昇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铭宝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铭宝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昇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117.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6117.0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昇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铭宝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昇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铭宝印刷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0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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