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65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2650号
刘卫明:
本院受理原告冉江与被告刘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265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31244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67.2 元(按2022年6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上浮50%的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6日)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
(2023)粤2072民初265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卫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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