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6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6-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66号

 

中山市穆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剑钊、陈小奎、艾鑫:

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山市德炬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中山市穆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剑钊、陈小奎、艾鑫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66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陈小奎为(2022)粤2072执1373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88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穆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陈剑钊为(2022)粤2072执1373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穆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艾鑫为(2022)粤2072执1373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穆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