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86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6-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粤2072民初2086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杨焕美:
本院受理原告刘钱花与被告杨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杨焕美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焕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钱花给付20700元及利息(以实欠数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钱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杨焕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