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88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6-02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2888号

 

吴华有: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有与吴长棣、吴悦友、吴万有、吴东有、梁凤转、吴伟和、黄海凤、吴子涛、吴子睿、吴华有继承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追加申请、民事答辩状、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2023)粤2072民初2888号及(2023)粤2072民初28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分割吴财胜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六沙五一街113号之一的房产遗产(房产价值为5万元),判决该房产所有权全部归原告,原告以货币形式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2023)粤2072民初28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3)粤2072民初28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有撤回被告李仔妹、吴伟明、吴伟坚、吴伟燕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吴华有。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1日上午08: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62  承办法官:康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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