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29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6-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3297号
苏东海:
本院受理原告陈光荣与被告苏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329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63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6352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19日为人民币2618.5元)。
(2023)粤2072民初329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苏东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89828582、22588131 承办法官:石一夫、书记员:任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