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272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0272号
黄加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加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加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143738.95元(至2016年6月9日止,本金125146.11元、费用欠款9012.51元、利息9580.33元)及从2016年6月10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的费用和利息。
二、被告黄加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律师费3500元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4元,由被告黄加仪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