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152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152号

中山市小榄镇鸿裕制衣厂、胡惠莲:

  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东捷花边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鸿裕制衣厂、胡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14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鸿裕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汕头市东捷花边布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32100.05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在中山市小榄镇鸿裕制衣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胡惠莲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汕头市东捷花边布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1元,由中山市小榄镇鸿裕制衣厂、胡惠莲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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