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63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631号    


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胡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浩猛灯饰加工厂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胡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被告胡国华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谢普电器厂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玖佰元(¥1829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被告胡国华承担补充责任。

  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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