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6号    

余火明、吴燕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邓海香诉被告余火明、吴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欠货款(合计12000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13年6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6日,其后利息计算至被告支付完全部欠款之日止)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10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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